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依法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社区、和谐社区建设,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相关主体。《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担任条件、改选、交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职责等内容。
二是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条例》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项目。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物业使用和维护。《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存放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擅自摆摊设点等行为。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是明确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交付使用时间较长,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小区。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整治改造完成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推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
六是明确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协调、考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的组织实施。拆迁安置房小区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七是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