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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设置招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内容限于经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名称、字号、规范化简称;经营范围、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招牌内容; (二)设置地点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可以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但有多个出入口

第二十五条 设置招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院校、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牌内容限于经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名称、字号、规范化简称;经营范围、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招牌内容;

(二)设置地点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可以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但有多个出入口的大型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位于道路转弯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转角处或者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和制作组合式招牌;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和谐统一;

(四)不得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招牌;

(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以及结构安全;

(六)招牌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腐、电气安全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招牌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备案表;

(二)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建筑物名称且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应当视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申请许可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被注销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招牌。

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拆除的,招牌所在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行拆除。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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