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建筑装饰专家学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建筑装饰专家学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境内建筑装饰业专家学者及海内外华人华侨中的建筑装饰业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的专家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建筑装饰业专家学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为人民、为社会主义、为中国建筑装饰业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社会发展规律、自然科学规律、人文艺术规律和装饰业规律;发挥指导、联络、服务、协调的职能,团结和组织中国建筑装饰专家学者,繁荣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积极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本会鼓励会员深入生活,从实际出发,提倡个性及研究成果的多样化和表现风格的多样性,树立精品意识;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理论研究,开展各种评论活动,培养和壮大中国建筑装饰业专家学者队伍。
第六条 努力加强和发展同国内外建筑装饰专家学者的联系和友谊,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活跃中国建筑装饰科学文化园地。
第七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挥科学技术在建筑装饰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积极为我国建筑装饰业理论建设、经济建设做贡献,每年努力向相关单位提交学术成果。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销售、中介服务、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
(二)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在装饰行业中有一定名望的副教授、高级职称、企业管理专家和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其他学者,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推荐,经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建筑装饰行业专家学者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议批准,可为本会分支委员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
3.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4.有依据宪法规定,要求本会维护会员从事科学、艺术实践、保护科研艺术成果的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
5.全年免费获赠《中国建筑装饰专家学者》会刊;
6.可在“中国装饰界”网站和《中国建筑装饰专家学者》会刊发表学术论文和各种文章;
7.享受中国装饰界网站最优惠的价格发布硬性广告。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策;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坚持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4.维护本会荣誉,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或无理由拒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审议通过,可取消其会籍或劝其退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决定其他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每五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年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协会各种课题组织工作的实施;保持本会领导机构与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负责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筹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其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本会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制订、审议、监督本会年度工作;办理入会申请;审议、确认常务理事会人选增补、更换等事项。负责本会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与决策。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任命,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对外一切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所设专业分支机构,是建筑装饰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的学术团体,是本会团结建筑装饰专家学者的工作机构,负责专业分支机构在本会章程规范内开展学术活动。各专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向会长和秘书长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程序。本届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合提案要求本会终止,得到本届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送上级单位批准,并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方能终止活动。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社会各界资助、本会举办各种文化、学术、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和会员会费。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本会负责解释,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