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学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机构设置
据2019年3月学会官网显示,学会有24个下属机构,18个地方机构。
机构设置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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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机构 |
船舶力学学术委员会 |
修船技术学术委员会 |
船舶设计学术委员会 |
近海工程学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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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轮机学术委员会 |
船史研究学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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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仪器仪表学术委员会 |
人才与教育学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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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技术学术委员会 |
《中国造船》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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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工艺学术委员会 |
《船舶工程》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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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材料学术委员会 |
《舰船知识》杂志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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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学术委员会 |
上海学术活动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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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兵器学术委员会 |
学术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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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学学术委员会 |
咨询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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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兵器学术委员会 |
科普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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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船学术委员会 |
游艇设计制造学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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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机构 |
游艇设计制造学术委员会 |
武汉造船工程学会 |
北京造船工程学会 |
江西省造船工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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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 |
福建省造船工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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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造船工程学会 |
安徽省造船工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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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造船工程学会 |
广东造船工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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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造船工程学会 |
广西造船工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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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造船工程学会 |
深圳造船工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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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造船工程学会 |
重庆市造船工程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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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造船工程学会 |
云南省造船工程学会 |
据2019年3月学会官网显示,学会有个人会员近三万名,其中有十七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团体会员单位近八百个。
会员分类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名誉会员和外籍会员。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生会员
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支持学会工作,在高等院校就读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以及非在职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普通会员
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支持学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资格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有独立进行科技工作能力者;
5、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高级会员
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在重大科技项目开发和重要的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有科技文献或论文发表,热心学会工作的科技人员。
(四)名誉会员
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对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港、澳、台、外籍专家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对学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五)外籍会员
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在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成就,对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的外籍人士。
(六)团体会员
从事与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科研、教学、设计、生产、使用、检验、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意愿,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有关组织。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须提交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或有2名学会会员签名推荐的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经学会授权,代表学会参加中国国内外学术活动或在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 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退会说明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业务范围
(一) 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需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 接受委托,对船舶与海洋工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进行研讨,对科研生产中的重大技术关键以及重点产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评估、咨询和技术服务,鉴定科技成果,组织标准化修订和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建造资质认可,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的提出、管理、监督等。
(三) 推荐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
(四) 普及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方式和管理技术,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捍卫科学尊严,揭露和批判伪科学。
(五) 开展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并积极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国际会展,加强与国际同类组织的合作。
(六) 开展继续教育,举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讲习班、培训班等,提高会员知识水平,培养和发现人才。
(七) 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普期刊;编辑出版学术论文集、科技文献、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八) 评定、奖励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及先进技术推广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成果和科技工作者,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九)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 面向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创办以咨询服务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经济实体。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