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政策,起草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辖区及重要湖泊、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水资源,拟订全县水利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工业、农业、生态及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县财政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做好相关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发布、水资源公报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县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建立河长会议、工作督察、信息共享等制度,并抓好落实;编制河湖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水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域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县河湖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审批。
(八)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监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措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县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十)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辖区重要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现代化灌区建设,做好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监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组织水库移民核实、监测评估等工作,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协调推动水利扶贫工作。
(十二)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处置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水利科技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应用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四)组织编制防洪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五)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务局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加大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