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县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建议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县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县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宅产业化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县房地产转让、租赁、拍卖、广告、赠与、置换、中介、评估、担保、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初审和经纪机构资质备案;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置条件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管理;负责房屋登记工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和物业管理小区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八)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全县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防汛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编制全县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