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全过程”、“必审制”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列》、《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本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地税)、行政审批中心、建设、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电力、金融、国资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