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临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在市审计局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行使职权,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对需处理处罚事项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和标底;
(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三)审查工程结算;
(四)审计工程总概算或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
(五)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六)审查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符合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