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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全额直接拨付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操作规定,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5〕217号)文件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发布的《临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临政发〔2003〕12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