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地方水务政策,并监督实施。丹东市水利局
(二) 组织拟定全市水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江河的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 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拟定重要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六) 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 承担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水务价格和税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 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小型和跨县(市)区的水务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九)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市内大江、大河及江河滩地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 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地区市管以下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十一) 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 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三)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包括城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 负责全市性的水务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务职工队伍建设。
(十五) 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务系统的水电站、水利枢纽;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的供水和水电工作。
(十六)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