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人民防空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协调全区城乡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外地建筑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协调处理;承担权限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组织和协调建筑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三)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区工程项目建设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储备和申报立项工作;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工程预决算编制的审查;负责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对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燃气、供热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燃气、供热事故应急处置。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协调辖区旅游景区的相关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
(七)负责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计划,并协调、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安排年度计划。
(八)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国道、省道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的协调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中运输工作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九)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组织拟订城区防空袭预案;组织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十)负责权限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监督管理;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的审批。
(十一)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