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
(5)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注销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抵押权注销
(1)抵押权人出具的已还清贷款请求撤销抵押登记的说明书;(原件);
(2)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4)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提交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1)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申请书、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确认并盖章的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所列事项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