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和实施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动态监测分析机制。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参与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置换、继承、赠与、典当、拍卖、置业担保、测绘、评估等管理;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五)负责中心城区(含独立工矿区)及辖区乡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建立房屋档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确认房屋测绘面积,仲裁和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七)负责全市拆迁单位资质的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仲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组织制定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并定期公布。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
(九)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的供应体系;拟订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指导、考核、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住宅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十)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核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设计、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备案和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中心城区直管公房的管理。
(十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十三)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各项统计报表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