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和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村庄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聘专业人员,引导、支持规划师、建筑师和工程师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组织村民依法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村庄公共设施维护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提供便利。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挖掘、开发与合理利用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等资源,发展特色经济。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引导,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