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村庄建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加强现场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日常巡查监管,创新网格化管理机制,及时发现、依法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途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应当将促进农村经济文化建设、改善村庄出行条件、村庄供水及排污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村庄规划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在办公场所及相关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