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作;负责五指山市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编制和实施国土综合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含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参与市内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照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利用地预审;受市政府委托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统一定额、经济定额的市级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市发展计划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指导和管理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公共客运;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负责制定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八)负责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九)主管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负责城乡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承担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十)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和成果评审验收,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十一)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对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进行审定,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二)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审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审批储量评审结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十三)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四)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稽查;按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监督。
(十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和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对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各种"适度开发、有效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十七)组织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管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负责乙级环境评价资格的考评、审批、发证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八)负责环境标志认证工作;负责环保企业资质审查;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九)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市土地供应信息公告、地质矿产通报、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状况公报。
(二十)负责和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十二)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建设、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