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起草制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研究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各种矿产资源需求,服务经济建设。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县(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编制。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区(开发区)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登记和地质勘查成果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省、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一、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市政府、省和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