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授权,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与医疗设备采购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与医疗设备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法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与医疗设备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投诉。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建立和管理招标投标各类评标专家库。
(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