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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正文

2022/07/1667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行为,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我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会员单位选定 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对中介拍卖公司参与土地拍卖实行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行为,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我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会员单位选定

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对中介拍卖公司参与土地拍卖实行会员单位制度。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拍卖公司,经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可成为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每年选定一次,只有会员单位才有资格参加余干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土地拍卖工作:

1、在江西省注册成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公司(省外的拍卖公司需在本省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2、拍卖公司必须遵纪守法,必须有成功拍卖经验,无不良记录;

3、拍卖公司自愿提出申请,并接受本办法管理条件。

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入围办法

1、由余干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县政府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在余干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拟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主要规划条件等信息;

2、已报名的拍卖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地块拟拍卖成交的报价标书;

3、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会审领导小组确定竞标地块报价入围幅度;

4、凡报价在入围幅度内的,确定为本地块拍卖的入围拍卖公司。

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中标单位

1、在入围拍卖公司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最终中标拍卖公司;

2、地块的摇号工作由余干县土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余干县监察局全程监督;

3、同一期拍卖有多宗土地的,一家入围拍卖公司最多只能拍卖一宗土地;如果在本年度内摇中2次拍卖重大项目(参照市场估价在2000万元以上)土地的拍卖公司,不得参加当年其它重大项目土地的拍卖;未完成上一期土地拍卖成交的拍卖公司,不得参加下一期土地的拍卖;

4、在推出每一宗重大项目的土地拍卖时,有资格参加摇号的拍卖公司必须制定拟拍卖的实施方案,由会审领导小组对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定3家以上拍卖公司参加摇号;

5、中标拍卖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缴纳单宗土地拍卖风险保证金10万元。

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风险保证金管理

中标拍卖公司应在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管理下,自觉遵守拍卖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要与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密切合作,认真做好拍卖活动营销策划,精心组织好拍卖工作。

1、按照委托方与拍卖方的约定,出让地块成交价未达到中标拍卖公司承诺报价或流拍的,由委托方没收拍卖公司违约金3~10万元(拍卖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没收3万元,1001万元至3000万元的没收5万元,3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没收8万元,5001万元以上的没收10万元);

2、在土地拍卖活动中发生围标、串价,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系拍卖公司负有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拍卖无效,由有关部门对拍卖公司及竞买人进行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取消该拍卖公司的会员资格,并没收土地拍卖风险保证金。

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土地拍卖佣金收取

土地交易成功后,买受人需依据《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向拍卖公司支付土地拍卖佣金。

根据拍卖成交价,按以下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收取佣金:

(1)单宗土地成交价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按5%收取;

(2)成交价在101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按3%收取;

(3)成交价在301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按2%收取;

(4)成交价在2001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按1%收取;

(5)成交价在5001万元以上的,按0.5%收取。

单宗土地拍卖佣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余干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择优选择拍卖公司暂行办法奖励部分

对超出保留底价的部分按差额分段累计法对拍卖公司进行奖励:

(1)超出保留底价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奖励;

(2)超出保留底价10%至20%(含20%)之间的部分按3%奖励;

(3)超出保留底价20%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4%奖励;

(4)超出保留底价30%至40%(含40%)之间的部分按5%奖励;

(5)超出保留底价40%至50%(含50%)之间的部分按6%奖励;

(6)超出保留底价50%及以上的部分按7%奖励;

单宗土地奖励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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