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由买方在价款之外承担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程序
1、县国土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 和“一般缴款书”,送财政部门审核会签后交土地受让人。
2、土地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县级国库。
3、土地出让受让人按照规定在政务中心向相关征收部门缴纳应承担的契税等税费。
4、土地出让方按照规定向地税、国土等部门缴纳营业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5、国土局根据土地出让受让人提供的税费票据及银行收款签章的“一般缴款书”回单等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
(三)部门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配套政策;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土、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一道做好土地出让收支报表体系的上报工作。
县国土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配套政策;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县级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且没有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时将土地出让相关明细资料抄送财政部门和人行分支机构;与财政、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报表体系的上报工作。
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进行安排。
3、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1)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费。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6)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要求
1、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2、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3、土地前期开发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4、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5、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清算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台帐。县国土、财政、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要密切配合,建立土地收支宗地台帐,实行定期对帐制,做到帐目清楚。县国土部门定期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明细帐与财政、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核对,县财政将土地出让支出定期与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核对,并反馈给县国土部门。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补偿支出、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以及相关税费支出。
(三)清算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10%上缴省级财政。清算后的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10%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建立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暂按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上级比例明确后按照上级比例执行)。
(四)土地出让资金的划拨
1、成本性支出的划拨。主要是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以及相关税费。由出让部门将成本性支出清理汇总后向国土部门申报,国土部门核实后建立宗地台帐并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拨付给出让部门。
2、宗地净收益的划拨。县国土、财政部门对宗地进行清算后,将宗地清算情况以及净收益的使用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各乡镇出让土地清算后的净收益全额返还乡镇使用。
3、对县级城区土地出让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支出的划拨。按县级清算后净收益的5-10%划拨给白泥镇。
(五)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1、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2、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由国土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组织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作为全年基金预算编制的依据。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主要是与该宗土地出让有关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终,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管理
(一)国土局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要将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抄送财政局,及时将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局,财政局每月月末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及时反馈给国土局。
(二)财政局、国土局要与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按年分季填报,实现有关数据网上报送和传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提供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无误。
(三)财政局要会同国土局、人民银行余庆县支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一)严格监督检查制度。监察、财政、国土、审计要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违约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号开始执行,原余府发[2007]26号同时废止,此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