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辖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级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
5、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市属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7、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中央和省驻禅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市辖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各地被审计单位对市辖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与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下级审计机关,协助对市辖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