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各税、费在本区的具体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组织承担实施地方税、共享税及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编筹规划、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制定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五、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管理。
六、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七、负责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拟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
八、按照授权或权限管理本区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
九、负责地方税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