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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

2022/07/1647 作者:佚名
导读: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 管 理 规 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1996年,由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建设部、电子工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航天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化工部等九部委共同组建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协作联盟——全国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

管 理 规 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邓小平同志“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1996年,由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建设部、电子工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航天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化工部等九部委共同组建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协作联盟——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简称全国高协、英文缩写为CHC)。19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建设部、信息产业部、解放军总后、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航天总公司等15部委再次确认或新增为核心成员单位。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按照“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模式开展工作。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是推动科技产业创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为了强化建筑和建材领域高技术产业化工作,促进我国建筑和建材产业的健康发展,批准设立了“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建产委,英文缩写为CHCBM)。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在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实施建筑和建材领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三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致力于用高新技术和现代机制促进我国建筑和建材产业的创新与良性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繁荣昌盛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筑和建材领域科技创新,实现高技术产业化,促进本领域产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主要职责是:在全国范围内协调、指导建筑建材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促进、推动建筑建材产业的发展,提高建筑建材行业的科技进步水平;基本工作模式是:“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主要协作方式是:“动态联盟,平等协作”;主要协作与服务对象是:建筑和建材产业领域建筑、房地产、建筑装饰、建筑材料等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坚决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坚持科教兴国、科技创新的方针,接受“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并同时注册全华高协建筑建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具体受理有关的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在其业务执行机构的配合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通过广泛地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高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协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工程,逐步建立建全建筑和建材领域的科技产业链和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高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为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工作协调等,促进本领域各产业群实现企业与企业、市场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和资源优化组合。

(3)组织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外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科技成果交流,组织国外技术的引进应用,促进国际技术合作,推动我国的建筑和建材产业走向国际,进入和占领国际市场。

(4)举办全国和国际性建筑和建材领域的科技成果展览会、博览会,搭建有影响、有效果的交流合作平台。

(5)对全国建筑和建材领域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和推介,培育、锻造我国产业化的生力军。

(6)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委托,组织和帮助本领域各企业参与评估、论证和鉴定,全面提升标准化、国际化素质。

(7)编纂、出版建筑和建材领域的学术科研成果期刊、专著,制作建筑和建材领域的科技成果影视作品。

(8)承办政府部门、建筑和建材领域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鉴于以上产业化工作的实务性和市场化运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之必要,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特别设立并授权全华高协建筑建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全程受理相关的业务实施执行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协作成员

第六条 凡模范遵纪守法、认同《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符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建筑装饰行业、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单位成员包括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地方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成员单位、协作单位。个人成员包括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

第七条 成员条件

1、地方(省际、市际范围)工作委员会,凡愿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活动的建筑和建材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立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XX工作委员会,负责区域范围内的高科技建筑和建材产业化各项工作。

2、专业委员会,可申请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XX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化协作工作。

3、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成员单位、协作单位 凡愿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积极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活动的建筑和建材领域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上述单位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凡符合条件并自愿要求者,继续成为上述单位成员。

4、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 凡愿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热心支持高科技建筑和建材产业工作的建筑和建材行业的专家、企业家或社会活动家,均可聘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凡符合条件者,继续聘任;凡违反《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资格。

第八条 审批手续

省际范围地方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机构,由申办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报全国高科技产业化协作组织核准,经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按CHC规定程序批准报CHC备案后,即可开展工作。

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成员单位、协作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报全国高协组织审核备案,经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相应的单位成员。

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根据本人从事建筑和建材行业的业绩,即可聘为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相应的个人成员。

第九条 按照全国高协组织规定,省际范围地方工作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必须于批准筹备三个月内,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参与下,依法注册独立法人的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1、权力:

(1)可在本区域内开展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业务范围内规定的社会化协作产业化业务工作;

(2)可对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及其体系的各相关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可优先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如:科技交流、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研讨会、论坛会、博览会、产品推广、成果推广、评先表彰等;

(4)可优先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并取得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有权使用“中国·建产”组织标识;

(6)可在自己的产品介绍中、在各种活动中冠以“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字样;

(7)可以享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8)可以邀请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系统的专家顾问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9)可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网站(中国建筑和建材产业网)上登载各成员单位的资讯动态,免费发布供求信息,免费链接单位网站;

(10)可以优先享有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有价值服务,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研讨、企业活动策划及组织、企业品牌培育及打造、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信息提供及中介、集团优惠采购组织及安排、产品评估论证、产品推介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商标及专利申请、企业形象新闻宣传、影视专题制作及播出、企业网站建设及维护、企业广告策划及制作和媒体发布、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代言人聘请、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产品推广新闻发布会、各级各相关部门关系协调、政府及机构投资申请及沟通、国家奖励项目咨询及申报、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等。

2、义务:

(1)遵守《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

(2)执行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3)积极参加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积极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5)按约定向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支付品牌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3、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工作委员会职责:

(1)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与各分支机构团结一道、合作共进;

(2)所属委员会在不直接从事经营情况下,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专业领域和本区域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和本区域产业带头人或行业优势单位;

(3)重要问题及时向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汇报。每年1月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4)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前将会议或活动计划上报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再下发通知;

(5)所属委员会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备案;

(6)所属委员会要监督保障配套的业务执行机构进行合法、有效的工作,并做到财务收支的公正透明,履行申办责任书上的承诺;

(7)所属委员会实行自主经办、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其业务执行机构要依法按时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年检,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所属成员配发统一证件标志及名片式样。

第十二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单位退出,应书面报告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并交回工作证、印章、任命通知等相关证件。退出后,不得再以本委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继续活动,为不合法活动,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及业务执行机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行为的,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专业配套部门,承担全国建筑和建材行业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协作协调工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按申报审批程序设立常务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产业联盟、专业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相应业务工作部门。按聘任制设常务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提出修改《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建议案;

2、宣布任命和免去委员会组成人员;

3、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5、审议有关决议;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由委员推荐、上级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其职权是:

1、在全体委员闭会期间,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审议和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工作委员会、协作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3、审议和决定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及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审议和决定免去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筹备召开年度产业化工作会议;

7、向全体成员和成员单位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工作委员会。各分支机构按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规程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但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业务执行机构“全华高协建筑建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理和承担。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

2、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费;

3、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第六章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标识

第二十一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标识由九颗红星、绿色圆环、CHC、科技花和圆环内英文组成。九颗红星代表发起组织“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国务院九个部委;CHC为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的英文缩写;科技花表示高科技;绿色圆环象征建筑和建材产业;圆环内英文(CHINA CBM)意为“中国·建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解释权属于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业化委员会。《管理规程》中如与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全国高协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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