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城乡规划设计、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供水、墙体材料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管理办法和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三)参与全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四)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订和管理县城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核发城乡总体规划范围内一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村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
(五)统一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劳动保险、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工作。
(六)负责县城供水、污水处理、节约用水等工作。
(七)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政、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负责城乡规划区、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物业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评估,指导房地产权属管理;负责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县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推进集镇和村庄建设科学发展。
(十)负责全县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审查和报批。
(十一)贯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拟定并实施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审批已售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及归集、管理住房资金。
(十二)指导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全县建筑和建设技术市场;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