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决算包括市本级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后,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市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部门、单位决算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要求部门、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财政总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20日内,市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各部门、单位收到市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应在15日内批复到所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