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
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