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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2022/07/1697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起草全市土地资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起草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贯彻落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查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按规定编制、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承担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收集提供全市土地利用数据。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矿区规划、对全市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国土资源科技进步、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提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管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对两区国土资源分局人、财、物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局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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