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阶段(1953—195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先是农民自愿组织互助组,到1954年底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为58.3%,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引起的变化主要是以一定程度的联合劳动取代完全分散的个体劳动,且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私人所有权和家庭经营形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办于1951年3月8日,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时为1.4万个,到1954年冬达到48万个,到1955年底,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以上。1956年4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宣布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195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第3条规定:“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报酬。”第17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第18条规定:“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因此,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农业劳动报酬……”第20条规定:“土地报酬一般地应该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着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产发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劳动报酬方面和公共财产积累方面。”
这一阶段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点:①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仍为农民。②农村土地所有权四大权能中的处分权无形中已转到合作组织。如该章程第3条规定“在一定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③农民以土地入股,土地分红极少,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受侵害。如在初级社的土劳分红比例上,相当普遍地压低土地分红比例,甚至有的将固定地租压低为常年产量的14%一25%,侵犯农民的私有财产。④农民所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⑤土地收益部分归合作组织,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财产形成和不断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