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
(1956一1957年)1955年8月以前,高级社只是作为试点。195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决议》第10部分明确:“各省、市和各自治区的党委在制订合作社规划的时候,应该注意在有条件的地方,有重点地试办高级的(即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些已经在基本上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地方,可以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群众觉悟程度和当地的经济条件,按照个别试办、由少到多、分批分期地逐渐地发展的步骤,拟订关于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的计划。”实际上1955年底只有1.7万个高级社,而到1956年1月底就达13.6万个,同年6月底达31.2万个,1956年12月底达54万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由1月底的30.7%上升到12月底的87.8%。到1957年,高级社达75.3万个,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的96.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以合作社为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集体劳动,以社为单位统一计划进行生产,产品归合作社集体占有,其中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实行按需分配原则;而用于分配社员的个人消费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原则。1956年6月30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三章“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第13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14条规定:“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自此,我国农村确立了以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土地制度。
高级社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点:①农民私有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如塘、井等水利设施无偿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②原有住宅地基、坟地等,仍为私有。如该章程第16条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③土地一般归高级社集体所有,由高级社集体经营。由于高级社平均规模为100—200户左右,它一般分为若干田间生产队或副业生产队,实行生产责任制。④集体土地应分配一部分给社员种植蔬菜,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