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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对价构成部分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农户的生存保障价值 土地是农民就业、养老和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农村土地实际上承载了农民沉重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庞大,集体经济组织力量薄弱,建立有效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全面提供农民的社会保障则更加遥远。在未来的30一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土地仍将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土地所承担的农户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在土地流转中应当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对价

第一、农户的生存保障价值

土地是农民就业、养老和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农村土地实际上承载了农民沉重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庞大,集体经济组织力量薄弱,建立有效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全面提供农民的社会保障则更加遥远。在未来的30一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土地仍将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土地所承担的农户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在土地流转中应当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对价构成要素。当土地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脱离农户时,农户必须得到与生存保障利益相对等的土地流转对价。

第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

农业经营的投入主要集中在维持和改善土地的生产条件上。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投资收益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投入不仅仅是当年的投入,更主要的是对土地的长期性投入,例如增施有机肥、修建灌溉沟渠等。特别是对一些贫瘠的、荒芜的田地,往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地力培养才能变成良田熟地。经营中,农户不仅投入看得见的物质成本,还投入看不见的人力成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在承包权流转时获得相应补偿。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也未指明该投入是否包含人力投入,从而造成土地流转费远不能补偿土地投入的状况。因而,必须通过客观的标准将土地投入量化,并确保能在经营权流转时足额收回,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平合理,鼓励经营者进行土地的长期投入。

第三、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

同一块土地因经营方式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产出能力。能否对土地流转后的增值享有一定的分成利益,常常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愿不愿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后的增值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结果,既离不开土地占有人的经营活动,也离不开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应由土地占有人、所有人分享。土地已承包给农户的,土地流转的增值应由农户和集体共同分享,它们均体现在土地承包权益的交换价值,构成土地流转对价的一个要素。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流转都会产生增值,经营方式未改变的,如普通农户之间移转承包地不一定有增值的问题。

第四、土地潜在效益

不同地块的土地,在肥沃程度、地理位置上的差别影响着土地等级。

土地潜在效益是土地状况影响土地产出效率的利益,包括土地自身状况的潜在效益以及土地周边环境的潜在效益。土地是否肥沃,地形是否规整是影响农产品出产率的基础因素,肥沃的土地比贫瘠的土地产出更多更优,规整的矩形土地比不规则的多边形土地更方便技术投入。这些潜在效益应该在土地流转时得到体现。同时,土地还与一定的区位相结合,与其周围的自然条件、经济区位、交通线路设施密切相关。因此,在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对土地潜在效益进行分析,作为流转对价的构成要素。土地潜在效益与土地流转的增值分成一样,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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