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调整变迁经历了五个时期:
1.自由调整时期(1984年以前)
2.政策允许“大稳定、小调整”(1984一1992年)
最早提出这一政策是在1984年。到了1984年中央要求搞15年不变,于是一方面由于原来的承包期到期,另一方面由于15年不变后,承包期较长,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农民产生了调整承包地的要求。按照原文件的理解,小调整只能在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以前,群众要求进行土地调整时才能进行,这就是小调整的初始含义。在后来实际执行15年不变政策的过程中,“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有了另外的含义,即在以后的10年或15年时间内,可以根据人口变化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一般是3一5年小调一次,也有一年调一次的。“小调整”,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将人口减少的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土地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农户。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制。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只要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就不要变动。地块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可以按照基本等量等质的原则适当调整。因基建占地、人口变动等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从严掌握。少数确有条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地方,根据群众的意愿,可以因地制宜地作适当调整,但决不可不顾条件强行推行。”。
3.政策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3—1996年)
这一政策最初是1993年11月写进中共中央文件的。这一政策明确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即在承包期内,不再因人口增减而调整土地。增加人口的户,不再增加(调进)承包地;减少人口的农户,也不再减少(调出)承包地。实行这种承包办法后,由于人口增加而人均承包耕地减少的农户,应主要通过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来改善生活。这一政策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防止土地调整的土地细碎化;二是为了在第二轮承包期内让农民更加有稳定感。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指出: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从全国来看,完全执行这一政策的地方不多,农民对这一政策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据农业部1994年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的100个县、3.84万个村的调查显示,有35.3%的农民认为这一政策“好”;有47.9%的农民回答“不好”;有16.7%的农民说“无所谓”。农民在评价这一政策时,主要是依据其家庭人口状况。家庭人口呈减少趋势的多赞成这一政策;家庭人口呈增加趋势的则不大赞成。
4.政策又允许“大稳定、小调整”(1997—2002年)
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明确: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
5.法律规定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03年以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