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资格审查。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县级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全县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县城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其他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协调配合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雕塑工作;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工作。
(五)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
(六)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监督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对商品房合同实行备案登记,查处房地产非法交易活动;负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涉外房产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产权继承、赠予、合并、分割、抵押等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八)承担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审批拆迁单位的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调解和裁决拆迁纠纷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机构)、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对全县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推行住宅物业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对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承担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后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