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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全市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下,由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下同)按职责分工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储备土地管理范围 第三条  纳入储备土地管理的土地包括入库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分局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

第二条  全市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下,由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下同)按职责分工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储备土地管理范围

第三条  纳入储备土地管理的土地包括入库储备土地和拟收储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分局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第四条  可以纳入储备库的土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三章 储备土地计划和供应

第五条  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对未来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由市土地储备分局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分局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原则上不突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地布局、指标分配和时序安排由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管护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分局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分局对符合入库储备的土地要及时入库,按要求开展储备土地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市土地储备分局对拟征收土地(实施完成土地征收预补偿安置的土地)进行成本核算。土地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费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工作经费、报批费用等。

第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要根据土地征收红线图,以宗地为单元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一地一档的要求,建立图纸坐标、面积、征地成本等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对纳入储备管理的土地实行封闭管护,封闭管护实行辖区负责制。按照征收红线范围修建围墙,无法修建围墙的,打永久性界桩或设固定标志,同时建立管护警示标牌,标牌上要明确管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禁止事项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巡查保护,禁止管护土地上出现“三违”行为,禁止在管护土地上倾倒垃圾、污水,未经允许不得在在管护土地上实施种养行为。

巡查保护实行辖区负责制,按照“三违”巡查机制和措施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的禁止性行为要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应及时报告,按《利川市“三违”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管护经费纳入辖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若因土地供应需要,使用方无条件交还土地。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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