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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上进行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在内的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自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上进行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在内的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下列行为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对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摊点、大排档等的;

(三)在城镇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宣传、咨询、演出活动的。

第三十条 对城镇、乡村临街的单位、业户(住户)实行门前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县规定的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三十一条 城乡主要街路两侧、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和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保洁、清运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清扫人员,负责所在地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城乡主要街路公共场所和集中住宅区不得使用高噪声设备。歌舞厅、酒吧等经营场所的音响设备音量,在夜间22时以后不得超过45分贝。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不择场地屠宰畜禽,乱弃动物尸体;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抛撒和焚烧垃圾、冥纸,散发小广告等;

(三)在建筑物、广场、道路、公用设施上刻划、涂写或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破坏花草树木及绿地;

(四)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五)在街路和公用场地上晾晒、堆放粮食、柴草、物料;

(六)在住宅区内饲养畜禽;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镇单位、业户(住户)的生活垃圾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倾倒。垃圾收容点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由责任人封闭运输到指定地点。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须自行清运至指定地点。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各类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条 在城乡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十七条 在城镇从事各种建筑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作业不得超出批准的占地范围,工地应设置围墙、护栏、围布遮挡;

(二)施工车辆运输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等,应防止造成沿途污染,禁止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三)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或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洪排污系统排放;

(四)停工场地应作必要整理、覆盖,竣工场地须及时清理和平整;

(五)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三十八条 城镇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画廊、标识牌等,应造型美观,内容健康,安全牢固,规格、色彩与街景协调。过期或破损的,应当更新或拆除;

(二)牌匾用蒙古、汉两种文字规范书写。禁止在临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经营种类等文字;

(三)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安装霓虹灯、射灯等亮化装置,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三十九条 对城乡道路和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搅拌混凝土、倾倒污水垃圾;进行有损道路的施工作业,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二)擅自在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爆破;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

(三)损坏或改变公用设施现状,干扰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四)其他有损城乡道路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城乡应当建设独立有序的露天集贸市场,不得挤占道路作为集市。

需要临时挖掘城乡道路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需要临时占用城乡道路的,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占用费。

挖掘道路或进行道路养护维修等活动,应事先发布通告,并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须实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也可根据业主意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专营公司实行专项服务。

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对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注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物业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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