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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因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土地使用期满,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无偿收回,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出让合同中规定必须拆除的有关设备,土地使用者按时拆除,不能按时拆除的,要由其支付清理费用。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必须在期满前一年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因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而终止。

土地使用期满,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无偿收回,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出让合同中规定必须拆除的有关设备,土地使用者按时拆除,不能按时拆除的,要由其支付清理费用。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必须在期满前一年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条

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六个月前,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在收回土地所涉及的范围内作出通告。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一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旗(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应按照出让合同的余期、土地使用用途、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价值和出让金等项内容,由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二条

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经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可以将其他地块与提前收回的出让合同期限未满的土地相交换。交换后,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办理登记手续。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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