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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2/07/16127 作者:佚名
导读: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 经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批准,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

经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批准,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到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包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其他非经济组织,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已转让、出租、抵押又不宜恢复土地利用原状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旗(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补办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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