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包头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条例的必要性
《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10月27日实施以来,在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条例》中主要章节涉及的内容在国家部委相继出台的部门规章中均单独作出了更为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条例》中部分内容也存在与《物权法》等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要求。因此,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精神,决定废止该《条例》,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也符合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实际。
二、废止条例的主要过程
2015年初,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将废止《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形成了废止条例的议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议期间,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统一审议形成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废止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决定草案,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废止条例的决定。
以上报告,连同废止条例决定,请一并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