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审计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北京市审计条例》是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并于同年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2017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2号函,该函指出《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合同双方竣工结算依据,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相对人,限制了施工企业正当的合同权利,缺乏上位法依据,超越了地方立法权。”
2017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责成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据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会同财经办、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7年9月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人大法制办的汇报,建议将《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可以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此外,鉴于我市已经取消了县的建置,对条例中相关条款涉及“市和区、县”,“区、县”的表述一律作了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