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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北京市审计条例》八个月内历经两次审议修改,最终表决通过。这部总结本市审计工作实践经验的创制性地方立法,在审计工作格局、绩效审计、结果公开、问题整改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特别是着重细化了对政府投资审计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纳入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将对政府投资全程监管;项目竣工后办理决算审批、固定资产移交时,负责批复

日前,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北京市审计条例》八个月内历经两次审议修改,最终表决通过。这部总结本市审计工作实践经验的创制性地方立法,在审计工作格局、绩效审计、结果公开、问题整改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特别是着重细化了对政府投资审计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纳入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将对政府投资全程监管;项目竣工后办理决算审批、固定资产移交时,负责批复的职能部门也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审计,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是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免疫系统”。法律意义上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审计法及实施条例中,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政府投资方向和领域的变化、投资数量的增加,政府投资审计的审计目标、重点、方式方法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增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条例补充细化了上位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内容。综合了审计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对项目的融资情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供货等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等情况的审计监督权。

二是解决了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之间的冲突问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双方应当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这将使得审计中发现的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等一系列违规使用资金或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行为得以有效遏制,也有利于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三是增强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应用力度。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应当采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这些规定有利于切实执行审计结果,将审计查证的问题予以纠正落实,达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以政府投资兴建的道路、地铁等重大项目为例,投资具体执行单位可能涉及到国有投资公司,甚至包括民营和外资企业。过去在审计过程中曾出现过个别企业以商业行为、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况。审计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使用了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都有可能被依法列入审计范围,相关内容必须提前在合同中约定,这意味着审计部门将对该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整体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划定每一笔大额花销的上限以及具体用途,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认定的工程投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编制决算报告时,须结合审计报告,如果超出了预算,要作出合理性说明或相应整改,保证政府投资花在刀刃上,取得预定的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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