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监测和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承担自治区下达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监测工作,采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并对价格动态作出分析预警报告。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有关收费标准;依法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组织定期审核、审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参与药品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及其价格管理和药品成本监审审核;协调处理重大医药价格争议。
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组织指导县、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全市价格诚信工作;推进价格公共服务。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市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承担自治区下达的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地方开展相关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调查、测算、监审工作,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举行的价格听证会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负责物价工作方面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劳资、财务、资产、安全及有关行政事务管理;负责价格宣传、统计、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和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组织协调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工作;协助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