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电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北海市电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Beihai Elevator IndustryAssociation
英文缩写:BE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为本市电梯企事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电梯行业工商界人士的桥梁作用,做好政府管理电梯行业经济助手。在服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同业群体优势,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我市电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北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广西省北海市北海大道189号嘉福文华11-1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适应电梯行业发展趋势的要求,深入开展电梯行业调查研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合理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配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对行业企业培育扶持政策;
(二) 围绕规范电梯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正常的市场环境;
(三) 开展行业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鉴定服务;
(五)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 组织推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我市电梯企业与外省市电梯行业的交流与学习平台。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行业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恶性竞争、反欺行霸市和市场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行业经营秩序;
(七) 为提升会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电梯行业技术专家等资源优势,为会员提供企业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指导和对接;
(八) 通过举办行业论坛、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九) 积极推进行业单位企业发展壮大,组织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工作者;
(十)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行业培训 、评估工作及其他事务;
(十一) 依法凭相关资质许可证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凡从事电梯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零部件配套等与电梯行业相关的企业和设计、科研、教学单位、使用、管理等部门的法人或外地驻北海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 。监事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9年4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