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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四条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