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市与城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29号)的规定,负责城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本所工作职能主要有:
一.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确权登记业务;
二.房屋抵押登记及《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注销业务;
三.房屋租赁管理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记业务;
四.房屋产权变更交易登记(转让、赠与、继承、析产、交换)等的登记业务;
五.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业务;
六.廉租住房补贴审核发放业务;
七.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与备案工作;
九.“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行政许可;
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投拆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项目考评的初评及创优的指导工作;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由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