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能源局派驻南方区域的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授权,依法履行对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监管和行政执法,以及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央编办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的规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主要职责为: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负责协调有关跨省、跨区能源监管业务;负责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下达或交办的有关事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