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市审计机关业务指导。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建议。
(三)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区属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4.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区的援助、贷款项目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财务收支;
7.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对区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