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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我就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说明。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体现城市文明,保障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1996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规实施十多年来,为规范和保障厦门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推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我就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说明。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体现城市文明,保障人居环境的重要工作。1996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规实施十多年来,为规范和保障厦门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推进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发展,取得“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及“联合国人居奖”、“全国文明城市”等诸多荣誉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随着厦门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管理现代化服务理念的形成,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面临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广大市民对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办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第一,原《办法》仅适用于经济特区的城市范围内,特区内外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差距较为明显,特区外区域的市容环卫设施配备及管理明显滞后,这与厦门的城市化建设步伐不相协调,与厦门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也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制定新的规范,使适用范围由特区扩大到全市,并由城市逐步带动农村。第二,原《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作业服务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厦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服务与管理不分的模式逐渐改变,按照市政公用行业“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原则,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逐步走向产业化、市场化,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事项开始通过招标确定作业服务单位。在作业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过程中,迫切需要制定适应市场运作监管所需要的新规范。第三,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管理依据。如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循环经济理念的推广运用;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及责任单位的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均需由新的法规来加以规范和完善。因此,原《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法规名称、适用范围、篇章结构、法规内容等均需要作大幅度的改动,故重新制定较大市法规取代原《办法》。

2007年6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进行了初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审议过程中,采取了在《厦门日报》和因特网上公布法规案草案、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征求意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向社会和市民征求意见。审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于2007年8月14日至15日及10月30日两次赴省征求意见,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三场论证会。会后,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对论证会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报分管领导研究,并在法规统一审议过程中,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说明,并根据所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第二、三、五次会议上对《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审议,并于2007年11月22日通过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条例》于2007年12月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多年来实行的一项有效制度。该制度在划分各区域的保洁责任,确定责任人的具体保洁职责方面起到明确的引导作用;对于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和进行环境卫生监督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条例》设专章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进行了规定。首先是根据发展的需要,将“卫生责任区”扩展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增加了对责任区域在市容方面的要求。其次在规范责任区域的同时明确责任者,形成责任区域与责任者的一一对应,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可能产生的推诿现象。三是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细化,从如何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责任要求,责任区责任书的签订办法,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以增强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市容管理

市容管理水平的优劣关系到一个城市的风貌和形象,体现着城市的精神和品位,随着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容市貌的期望也在日益提高。《条例》对市容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一是对城市容貌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条例》第十五条分三款明确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主要内容和制定批准程序,规定了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遵守原则,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同时规定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明确了建筑景观、主次干道、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设施、广告招贴、景观灯光、交通工具、建筑工地等方面的市容管理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者的维护、管理责任要求。

三、环境卫生管理

根据环境卫生工作形势的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条例》在环境卫生管理一章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导入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垃圾源头减量、限制过度包装、鼓励支持资源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治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内容。二是在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实际运作问题进行了细化,例如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餐厨垃圾、医疗垃圾、船舶垃圾等特殊垃圾的收集、存放和处理的规定等等。三是根据厦门的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规定了饲养宠物和鸽类者的环境卫生责任;规定了码头、趸船、船舶垃圾应当由专业作业单位清运,及相关的清运、申报要求;严格了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责任等等。

四、关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条例》强化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一是加强了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必须依据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计划。二是明确了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标准,本市垃圾转运站、公厕、道班房等设施的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三是严格了新建、改建区域中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要求。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时,必须实现环境卫生设施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的“三同时”,第三款要求在新建、改建港区时,应当将海域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所需工作场地纳入规划,并将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概算,即船舶垃圾集中收集容器、转运设施等海域环境卫生作业设施所需的建设场地与港区同步规划,作业设施与港区同步建设,以保障港区投入使用时,环境卫生作业即能正常营运,保护海域环境卫生。四是提高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设置的人性化水平。《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厕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并鼓励沿街单位的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人流密集区、建筑工地、大型户外活动地垃圾容器等设施的人性化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关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项目的许可制度

为使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项目的行政许可有法可依,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一章重点对此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取得许可。第四十三条对生活垃圾处置项目的许可进行了专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由财政性资金支付费用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作业单位。此外,为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一线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待遇,本条还规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法缴交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作为条件,列入招标文件”。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以严格遵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不重复上位法的具体处罚规定为原则。凡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相关法规已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的,《条例》一般不再规定。另外,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为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条例》第五十条中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的“占道经营”行为规定了由轻到重的三个层次的责任,首先是责令改正;其次,对拒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再次,对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这一原则在其他法律责任条款中也有相应的体现,以保障文明执法的贯彻落实。

报请批准的法规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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