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在《条例》审议通过前,厦门市人大法制委重视吸收各方面意见,分别在一审和二审后,两次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7年8月14日和10月30日组织召开了两场有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参加的委员论证会和一场有常委会环城委,省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建设厅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部门论证会。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对论证会意见进行认真汇总整理和研究,并在法规修改过程中比较充分的吸收。
《条例》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法工委于2008年3月6日分别组织召开了委员论证会和部门论证会,对其进行合法性研究,并于3月11日召开委务会进一步研究后认为,《条例》不存在合法性问题。3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统一审议,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