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有关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城市市政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参与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 审核、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的职责。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定额、 工期定额、工程造价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 核报批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 规划等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 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对随市政道路同步铺设的管线建设工作进 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进行审批 与监督管理。
(五)指导全县城镇市政公用事业、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促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六)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批复的管理工 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县建筑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建设系统 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建筑科技项目攻关、合作 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活动;制定住建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住建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与继续教 育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归口管理 全县建设技术市场。
(八)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市政管理的法制建设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工作,依法检 查、纠正、处理在城市管理和规划建设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参加行政诉讼,主持行政处罚听证会;负责法律、法规 赋予的对市政管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执法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对城镇规划区和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物业经营进行管理;按审批权限,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的准入许可;指导房地产评估和房产权属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的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 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改造的发展规划、年 度计划。
(十一)负责对全县各村镇规划建设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二)负责市容市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定点 审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维护费及其他与市政建设有关的专项 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