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县地方性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县属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和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9、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央、省属、市属驻县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政府提交本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宏观控制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组织全县审计人员专业培训。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