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的通知》(赣府发[2000] 41号) 精神,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预留地(以下简称预留地)处置,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预留地处置。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预留和处置预留地的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障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建设用地;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第四条 预留地的预留比例
按照实际征收耕地(不含鱼塘、园地、开荒地,下同)面积8%的比例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划预留发展用地。
第五条 预留地的预留方式
市国土资源局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耕地时,按照实际征地面积8%的比例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指标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累积到50亩以上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时,凭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指标证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预留地选址规划,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预留地处置手续,并实行一年一办结。
如当年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不足50亩的,可在当年度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请确定预留地选址规划,待累积到50亩时再办理预留地处置手续。
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完,其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不足50亩的,则在最后一批土地征用时,凭已发放的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指标证和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土地已全部征收完的意见向市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预留地选址规划,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预留地处置手续。
第六条 预留地的处置
预留地处置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征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征收补偿和报批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筹集,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两区财政暂借,以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扣回。
第七条 预留地处置收益的分配
预留地公开出让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预留费用(包括土地开发资金、社保基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土地收益金、业务管理费等)和30%的农民低保资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后,由市财政通过两区财政将余额全部返还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的农民低保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全部划归两区政府,实行区属市代管,并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低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拨付由两区政府按用途填报资金使用计划和拨款申请表,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分别拨付两区财政。
第八条 预留地处置收益的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市财政拨付的预留地处置收益后,必须首先留下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办理社保、医保等社会统筹,余额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分配使用办法,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两区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预留地的规划、建设和处置管理。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两区政府、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预留地收益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